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385391号“ZUDAI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44号
申请人:泰州澜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85391号“ZUDAI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691787号“zudaifu”商标、第26987274号“租贷付ZUDA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三、引证商标二已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681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对引证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83号《商标公告》上。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ZUDAIFU”与引证商标一英文“zudaifu”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人用药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药;抗菌洗手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