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FRENCH F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027号“LA FRENCH F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68号

       

      申请人:BPIFRANCE INVESTISSEMENT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027号“LA FRENCH F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54057号图形商标、第22354600号图形商标、第22357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法国商务投资署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6、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