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811470号“饭遭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43号
申请人:重庆饭遭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11470号“饭遭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81081号“饭遭殃FANZAO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重庆德宜信食品有限公司所获荣誉及审计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3532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汉字均为“饭遭殃”,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肉;鱼制食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制食品上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