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984号“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51号

       

      申请人:SUNTORY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984号“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3447号“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奏”与引证商标“奏”文字组成、呼叫相同,仅有字体之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