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雅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23569号“雅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13号

       

      申请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3569号“雅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706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商品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