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873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00号
申请人:陈培华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7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67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外观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供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