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幸福黑糖专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63929号“幸福黑糖专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89号

       

      申请人:广州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929号“幸福黑糖专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5145号“幸福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36495号“幸福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59856号“幸福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503098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41044号“幸福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353825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947180号“幸福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161723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610130号“幸福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521003号“8080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98794633998525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第34000810号“8080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003844号“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4627050号“钟家 幸福堂 黑糖鲜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七、八、十至十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九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九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一、二、三、五、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九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