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无量山灯盏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075724号“南涧无量山灯盏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83号

       

      申请人:南涧县无量山高原特色农产品品牌协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地标品牌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5724号“南涧无量山灯盏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说明了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注册“南涧无量山灯盏花”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也未明确说明南涧无量山灯盏花的药用成分及理化指标均优于普通灯盏花及体形略大于普通灯盏花的数据来源,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