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重陽觀 CHONG YANG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05859号“重陽觀 CHONG YANG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08号

       

      申请人:王洪恩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5859号“重陽觀 CHONG YANG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为“重陽觀”,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道教场所,易伤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