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32480号“CEST COMME 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13号
申请人:璞禾(上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2480号“CEST COMME 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国际注册第886068号“C’EST COMME CA”商标、国际注册第553208号“C’EST COMME 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的第168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