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惠仠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98924号“惠仠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15号

       

      申请人:淄博缶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中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8924号“惠仠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176607号“千惠佳”商标、第29042665号“仟佳惠”商标、第18760218号“惠仟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三个汉字组成,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