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鱼龙DRAGONFI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41963号“鱼龙DRAGONFI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86号

       

      申请人:汕头祥发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1963号“鱼龙DRAGON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15945号“BIG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荣誉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