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380440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贝帅针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04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68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义乌市贝帅针织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理由正当。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照片;
      2、包装和部分产品照片;
      3、销售证据;
      4、包装印刷证据;
      5、画册照片;
      6、申请人备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 “内衣”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中相关照片未体现时间,无法确定其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且多为其自制材料,真实性难以确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中的转账明细中未体现复审商标,购销合同中体现的品牌为“贝帅针织BenitezKnitting及图”,报关单中或未有品牌,或体现的品牌为“grobe”,均与本案复审商标构成实质性差异,不能视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部分购销合同仅有义乌市贝帅针织有限公司一方盖章,并无对方签订主体盖章,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且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难以认定销售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 “内衣”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