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656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79号 - 申请人:东莞市南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656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79号

       

      申请人:东莞市南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5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52831号“侒妮歌及图”商标、第7398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上述商标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