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师创服SAN SHI VENTURE SERVICE 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60651号“三师创服SAN SHI VENTURE

    SERVICE 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66号

       

      申请人:杭州三师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君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0651号“三师创服SAN SHI VENTURE SERVICE 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113671号“三师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三师”二字,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景调查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