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汇智云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05838号“汇智云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63号

       

      申请人:武汉顶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5838号“汇智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001985号“汇智”商标、第27897265号“汇智动力及图”商标、第11759753号“智汇”商标、第13769731号“智汇”商标、第26003040号“智汇”商标、第4430129号“智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资料、相关证书、企业工厂设备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11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六已经无效,且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满一年,故二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