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润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42784号“华润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56号

       

      申请人:张法起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2784号“华润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与第3152181号“华润”商标、第3345256号“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第17768453号“润华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华润”,且整体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两商标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