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TWA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33894号“DTWA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82号

       

      申请人:杭州数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894号“DT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等0901、0906、0907、0908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09862号“DTWare”商标、第13228468号“dbw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9445号“D-WAVE”商标、第8054046号“DTwa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本案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1041号“DT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计步器;时间记录装置;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等0901、0906、0907、0908群组商品;引证商标一、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DTWAVE”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DWAVE”、引证商标三的外文“DTWARE”、引证商标四的外文“DTwave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灯箱;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信息处理机;信号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