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58168号“SAIY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30号
申请人:芜湖赛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8168号“SAI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13532号“SAIY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独立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网站页面、企业微信相关信息、合同、企业内部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AIYO”与引证商标“SAIYDO”在读音、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