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11565号“抗大火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64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陈列馆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1565号“抗大火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抗大是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的简称。抗大火焰是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陈列馆宣传的红色精神,与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陈列馆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无不当,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反而会使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抗大历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注册商标、申请人荣誉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