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42886号“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04号

       

      申请人:武汉本初子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湖北小药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2886号“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278997号图形商标、第23088229号“菲栗子”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