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271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73号 - 申请人:北京破壁者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27106号“指尖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73号

       

      申请人:北京破壁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7106号“指尖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1999号“指尖 FINGERT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42055号“指尖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06849A号“指尖遥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00289号“指尖饭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65298号“指尖智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67482号“指尖律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267573号“指尖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921390号“指尖钻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782388号“指尖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七商标流程信息、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相关案件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指尖头条”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指尖”、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指尖美食”、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指尖遥控”、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指尖饭卡”、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指尖智慧”、引证商标六的文字“指尖律师”、引证商标八的文字“指尖钻石”、引证商标九的文字“指尖财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