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10337号“筑梦优学 DREAM OF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61号
申请人:大连筑梦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0337号“筑梦优学 DREAM OF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9770号“筑梦居”商标、第25081952号“筑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筑梦优学”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筑梦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计算机编程;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