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6380号“IA Impact
Additiv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06号
申请人:设计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380号“iA Impact Additi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0744号“iACCESS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70745号“iADAP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人将向WIPO提交有关“smart watches”商品的限定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删减商品申请书,“智能手表”相关商品经核准已更改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相关商品。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智能手表”相关商品经国际删减已更改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相关商品,属于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音箱;电源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数据处理设备;麦克风;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iA”,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