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62411号“E WINIAR INTELLIGENT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62号
申请人:艾云尼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2411号“E WINIAR INTELLIGENT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3935号“EWINIAR”商标、第13390774号“BE”商标、第10529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的设计理念、整体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英文构成、整体呼叫上存在显著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