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96916号“安吉天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51号
申请人: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6916号“安吉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组织旅行”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第7122849号“安吉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2138287号“安德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安吉”具有“平安吉祥”等含义,其社会含义已强于行政区划名称含义,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申请的大量“安吉”系列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企业发展大事记、广告、荣誉、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组织旅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虽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安吉”,但申请商标整体已有别于该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