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5078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16号 - 申请人:河北新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507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16号

       

      申请人:河北新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0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3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图、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消费者对该商标有一定的认知。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将该申请商标的图形申请版权保护。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对申请商标的图形享有版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