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79786号“曹操跑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40号
申请人:湖北文成天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79786号“曹操跑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3462号商标、第10487878号商标、第10902163号商标、第14711319号商标、第22215248号商标、第353918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曹操”、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中文“曹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中文均包含“曹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