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潘•贝叶 PATTRA PO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06628号“潘•贝叶 PATTRA P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12号

       

      申请人:山西新展专利技术推广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6628号“潘•贝叶 PATTRA P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7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有含义及企业文化理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面临的客户群体不同,都有地域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版权证书;电路板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