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粤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31949号“粤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73号

       

      申请人: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949号“粤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3025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43253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现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仅指定使用在电子管、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4659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放弃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电子芯片、荧光屏、笔记本电脑、晶片(锗片)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仍继续有效。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在计算机网络桥接器、降噪耳机、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电子管、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秤、计算机网络桥接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