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56062号“匠精使命 匠酝兴革 命革小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56号
申请人:浙江名门双喜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中国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6062号“匠精使命 匠酝兴革 命革小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之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汉字解释及释义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4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93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