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01683号“托云贡品TUOYUNGONG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78号
申请人:乌恰县丝路高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1683号“托云贡品TUOYUNGO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8029号“托云TUO YUN及图”商标、第11392583号“托云 TO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托云贡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托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蛋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