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經絡磐石 MERIDIAN S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57981号“經絡磐石 MERIDIAN S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65号

       

      申请人:沈邑颖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7981号“經絡磐石 MERIDIAN 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