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11870号“诺斯贝尔NBC NOX BELLC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84号
申请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870号“诺斯贝尔NBC NOX BELLC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申请申请商标时其服务还包括美容面膜的加工(替他人)、含洁肤剂纸巾的加工(替他人)、无纺布的加工(替他人)、化妆品的加工(替他人),至申请人对本案商标提起复审申请时,并未收到对上述服务的审查结果。因此,申请人请求对上述服务作出相应的结果。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26027号“NU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斯贝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5212号“诺贝尔NO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的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贝尔”、第15030150号“诺贝尔NOB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中的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贝尔”、第30967640号“诺嘉贝尔Norgia B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中的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嘉贝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制陶器、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空气净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陶瓷烧制、光学玻璃研磨、空气净化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其它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在本案中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