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HEY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59404号“HEY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98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9404号“HEY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1931号“hey 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1060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17529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88293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02217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06258号“H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在非茶类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第30类上有“HEYTEA”商标已获准则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手册、推广合同、门店信息、网页报道、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TEA”可译为“茶”,使用在除“茶;茶饮料;冰茶”以外的“谷类制品;粥;饺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盒饭;方便米饭;饭团;韩式紫菜包饭;寿司;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调味料;水果酱汁(调味料);谷类制品;粥;饺子;芥末;酱油;日式煎菜饼(御好烧);墨西哥式薄饼;春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比萨饼;盒饭;方便米饭;饭团;韩式紫菜包饭;寿司;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调味料;水果酱汁(调味料);谷类制品;粥;饺子;芥末;酱油;日式煎菜饼(御好烧);墨西哥式薄饼;春卷”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糖果;冰淇淋;香兰素(香草代用品);米浆(牛奶替代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HEY”,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