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人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11423号“人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53号

       

      申请人:张颖娇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1423号“人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22号“人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7375号“人民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4126号“人民集成灶REN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2203号“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钨丝、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淋浴热水器、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浴室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钨丝、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人民”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人民”文字、引证商标三“人民电工”文字、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人民集成灶”文字均含“人民”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淋浴热水器、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