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扑克星 POKER STAR POKER STAR CLU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118849号“扑克星 POKER STAR POKER

    STAR CLU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世杰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18849号“扑克星 POKER STAR POKER STAR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9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通过网络检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检索信息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该证据材料包括(均为复印件):1.借阅记录表;2.会议室租赁费收款收据;3.会议室租赁协议;4.流动图书馆、会议室照片;5.会议室租赁费用的网上银行付款回单;6.会员年度服务费用的的网上银行付款回单;7.租赁费发票;8.会员年度服务费发票;9.转账详情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演出用布景出租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3月21日1448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2018年7月1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9日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2118883号“扑克星 POKER STAR POKER STAR CLUB及图”商标,其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或商品、服务或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或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或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服务实际提供的情况;证据2、3、5、7所体现的服务均为会议室租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且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在先注册有“扑克星 POKER STAR POKER STAR CLUB及图”商标,故上述证据无法指向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8、9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演出用布景出租等服务。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