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63954号“鑫万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66号
申请人:湖南青松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3954号“鑫万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经营行业、产品完全一致,不具有欺骗相关公众的主观意思,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混淆,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证据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鸭”,指定使用在“鹌鹑蛋、皮蛋、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