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099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80号 - 申请人:云浮粤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099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80号

       

      申请人:云浮粤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9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9292号图形商标、第18068976号“创派CHUANGPAI及图”商标、第19871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图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