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843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43号
申请人:广州市碧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4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3256号图形商标、第4772257号图形商标、第14745737号“MLC及图”商标、第31009527号图形商标、第5447596号图形商标、第270059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