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U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18103号“自U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50号

       

      申请人:北京天际远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8103号“自U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U驾”用于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自U驾”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自驾”、“自由驾驶”相联系,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