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754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91号 -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775442号“kee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591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442号“k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keep”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的高知名度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6812号“K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1158246号“K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58244号“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85963号“K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58245号“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均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5621号“快邦 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214228号“KEEP ME游戏生活 尽在点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资料、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照片、名下商标列表、宣传推广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的注册申请被撤销,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一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三、五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审理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动物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keep”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野营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体育教育;培训;提供体育信息;娱乐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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