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72091号“醉江湖之初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43号
申请人:宁波易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2091号“醉江湖之初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975号“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525520号“醉江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01067号“醉江湖小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755540号“醉江湖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773144号“醉江湖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069411号“醉江湖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