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国际 安新控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24806号“国际 安新控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6号

       

      申请人:安新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4806号“国际 安新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可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第6215362号“新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86426号“新安WYN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6448号“新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358689号“新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资料、域名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玻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安新控股”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用作商标并指定使用在建筑用玻璃等复审商品上,可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