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MU SQUAD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68827号“EMU SQUAD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37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运动航空飞行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827号“EMU SQUAD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0345A号“E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摄影;电影摄影棚;娱乐;录像带录制;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演出制作” 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9357号“银英航空 SQUADRON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