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497880号“益生轻Yi Sheng Q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79号
申请人:唐山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7880号“益生轻Yi Sheng Q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910号“益生轻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95628号“益生年轻YISHENGNIA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95810号“益生年轻YISHENGNIA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文字组成、字形设计、含义、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益生轻”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文字“益生年轻”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