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881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92号
申请人:贝兹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88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6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67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02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27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