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13180号“悦舍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98号
申请人:于瀞涵月
委托代理人:郑州财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3180号“悦舍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5793号“悦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商号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停止用撤销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健康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悦舍汇”与引证商标“悦舍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