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741214号“4C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四清空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41214号“4C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过滤纸;卫生纸;印刷品;包装纸;吸墨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20515号“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2752号“AIR TOU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第3012377号“天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过滤材料(纸);过滤纸板;滤芯纸板;纸”商品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过滤纸;卫生纸;印刷品;包装纸;吸墨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过滤纸;卫生纸;印刷品;包装纸;吸墨用具”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过滤纸;卫生纸;印刷品;包装纸;吸墨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