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129488号“PAMELA 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13号
申请人:乾丰时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129488号“PAMELA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5910号“PAMELA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删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9428485号“PAMELA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银饰品;项链(首饰);戒指(首饰);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首饰盒;小饰物(首饰);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首饰盒;手表;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护身符(首饰);银饰品;项链(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秒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首饰盒;手表;秒表”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项链(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手表;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08日